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
时间:2023-06-25 20:25:4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人经合伙授权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合伙事务,借款属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合伙是基于各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组成的经济组织,合伙人格的独立性并没有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那么强,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诸如合伙财产、合伙利益、合伙民事责任等等都仅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正是由于合伙各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各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应主动注意将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不要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既然是为合伙经营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一定要以合伙组织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进行。

一、合伙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合伙企业清算条件及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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