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演出票价过高,演出前发布虚假广告,演出中以假唱蒙骗面对诸多怪状的演出市场,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分五十七条,自9月1日起施行。纵观新条例,不难发现,保障演出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目光焦点所在。
近年来,对假唱的声讨不绝于耳。新条例明确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种营业性演出将被禁止
针对时下一些演出为吸引观众而大量充斥着不健康内容,新条例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出现的十种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传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演出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时下一些演出公司为了赚钱,夸大广告宣传,误导观众进了剧场,结果观众看后大呼上当,而演出公司大赚其钱。为防止以小充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新条例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要求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为防止演出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强化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义务,新条例还规定,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降低门槛降低成本实惠票价有指望
新条例还将降低演出市场准入门槛、演出经营成本,打破制度造成的垄断,为虚高的票价祛祛火。
针对一些演出主办方在宣传推广中赠票开路,而大量赠票转而流到黄牛手中,为票价虚高推波助澜。新条例明文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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