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牡丹江民政局离婚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牡丹江民政局离婚办理地址(东安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新安街263号政务服务大厅
三、牡丹江民政局离婚办理材料
1.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结婚证或结婚档案(离婚用)
3.户口簿(离婚用)
4.部队出具军人的婚姻登记证明(军婚通用)
5.军官证(军婚通用)
6.双方各提交2张2寸蓝底近期免冠单人照(离婚用)
7.居民身份证(离婚用)
8.离婚协议书(离婚用)
四、牡丹江民政局离婚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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