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处罚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行为主要有: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关部门报案,等候处理比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者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1、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未等交警到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便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当时的逃逸事实。
2、然而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妨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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