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办案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难点问题。《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鼓励持卡人还款。
二是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是明确“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即不论按照发卡银行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是“还本”还是“付息”,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强化可操作性。第二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恶意透支数额的审查认定问题。第三款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作了规定。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就会被抓判刑吗
不一定。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抓判刑的前提条件有三,三者要同时具备。即: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刑法上有何具体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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