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没有户口有证人怎么赔偿
时间:2023-08-05 22:42:00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在很多农村人进城,户籍也转移到城市,出现了农村没有房子的情况。户籍转移后,原则上不能享受住宅基地的使用权,住宅也不能再扩建,只能对住宅进行必要的加固和修理,住宅自然倒塌后,住宅基地收回村庄。因此,遇到拆迁,这样的房屋拆迁也只能得到拆迁补偿,农村村民不能得到资格的配置补偿,一般按房屋建设成本新补偿。

拆迁只有房子没有户口怎么办

拆迁只有房子没有户口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房则无补偿;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为拆迁,但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说,是土地征收;

3、有户无房,则不享受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依然享受土地和安置补偿,对于如何安置,是由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具体的申请流程: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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