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民政局离婚材料准备哪些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离婚登记声明书
5.军人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
6.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8.离婚协议书
9.彩色单人证件照片
10.人员身份变更证明
二、清远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三、清远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30(周六以及法定节假日(元旦、五一、国庆)的第一天上午8:30-12:00)
四、清远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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