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一乡书记受贿三十六万领刑十一年
时间:2023-06-11 10:54:53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6万元的乡书记陈卫华,最终领来徒刑11年。7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卫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3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2年至2004年间,先后任乡企业办干部,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党委副书记、书记。1992年,被告人陈卫华为芦村乡企业办干部,同时为宜春市第一烟花材料厂(芦村乡企业,下称材料厂)厂长。1999年6月23日,被告人陈卫华代表材料厂与新疆吐鲁番地区化工厂(当时该厂面临破产改制)副厂长赵家春订立联营协议,由赵家春提供生产(硝酸钾)技术、负责管理营销(占股份51%),材料厂提供厂址、厂房设备资金(占股份49%),在芦村乡成立宜春市腾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达公司),赵家春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腾达公司在2000年春投产后,因生产资金短缺,陈卫华与赵家春有意由一方独资经营该公司。2000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卫华与赵家春订立股权买断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议定,赵家春以459.45万元(材料厂为腾达公司提供的资产帐面价)购买材料厂49%的股份;之后,腾达公司为赵家春的独资公司;腾达公司筹建时的债务由材料厂承担,材料厂也不再享有和承担腾达公司的债权债务。按照协议,赵家春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腾达公司的原材料折抵和现金付清了材料厂的股份转让金。2005年初,被告人陈卫华以曾为筹建腾达公司出了力,有贡献为由,要求赵家春给予其腾达公司股份。赵家春唯恐陈卫华以职权刁难腾达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于2005年2月20日与陈卫华签订补偿协议,双方议定,腾达公司一次性给予陈卫华补偿49万元,之后,陈卫华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刁难腾达公司。2005年2月28日至2006年3月17日,陈卫华先后11次从腾达公司领款36万元。

又查明,被告人陈卫华在担任芦村乡主要领导职务的同时又为材料厂厂长期间,直接经手政府财经和材料厂的现金收支。辩护人所称陈卫华偿还了材料厂筹建腾达公司时的债务和用于乡政府的开支共计64万余元中,付丁霞生借款利息12万元属以原材料抵付的;交出纳袁金辉10万元是材料厂出卖设备的收款;交乡政府的15万元和为陈九根交通事故垫付的赔款1.5万元纯属借贷关系,陈卫华享有债权。被告人陈卫华在与腾达公司订立补偿协议后至2006年3月17日先后11次从腾达公司领款36万元,期间仅向材料厂职工付工资4100元。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丁霞生、袁金辉、证言和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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