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哪些标志禁止注册为商标,我们如何理解这一条款?(1)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得到某一行业的认可和使用,有些商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共同特征。任何人都不应该垄断,把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业?使用标准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因为这些标志本身没有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所以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被?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使用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应当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禁止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其原因与上述禁止以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相同。(3)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这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没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没有识别性,就不能注册。但经过试用,可以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企业名称是否能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在申请注册文件中,申请人对非显著部分,可以不在申请书中标注放弃专用权。因为这些标志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不再需要特别注明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名称作商标整体注册的,不利于该企业今后对该商标的转让、许可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等。
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此时经过注册之后就是收到保护的商标,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商标注册的法定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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