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一户多宅”能获得赔偿吗
时间:2023-02-17 20:42:34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实际上,并不是只要宅基地多于一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而是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宅基地数量多于一处但总面积之和不超过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合法用地进行认定和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合法买卖、继承或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补偿。

一、“一户多宅”在征收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四种情形:

(一)合法继承获得的房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由于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继承房屋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此类登记文件是日后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补偿所需要的重要材料。城镇居民继承房屋后,由于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不可以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二)合法买卖得到的房屋:宅基地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双方的房屋交易在合法范围内,其房屋买卖应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三)面积总额符合规定的房屋:一户人家在本村具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该种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此种情形下形成的“一户多宅”,在经过村集体同意,并在公告期间没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这四种情形下出现“一户多宅”,在征地拆迁时可以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同时政府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其强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文9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农村宅基地 最新知识
针对农村宅基地征收,“一户多宅”能获得赔偿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农村宅基地征收,“一户多宅”能获得赔偿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