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要约撤回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什么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拒绝,或修改、限制或扩大要约。一旦要约人收到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将因被拒绝而终止。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内同意,其意思也是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就无效;
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是被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期限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将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被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不是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拒绝原要约。
二、什么叫要约的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对要约拘束力的理解是: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三、承诺发出后是否可以撤回?
承诺发出后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生效前,承诺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以后到达,则承诺已经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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