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时间:2023-03-23 08:21:11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对耕地实行特种保护,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该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方承担其他义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给承包方设定新的义务。

一、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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