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5 08:23:03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未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非法律禁止转让范围,合同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质。

若发生债权转让,则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方可发生法律效应,但合同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债权债务跨境转让方为有效。

一、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哪些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以下三种: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3、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合同,但是如果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这类合同就可以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因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也不得转让。

可以看出,债权人权利的转让,是不得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和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为条件的。因此,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除了可以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事由外,当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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