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1、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艺术品进出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5、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包括作者、作品名称及图片)。
二、威海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受理条件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应通过艺术品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艺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威海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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