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永定区法院公开宣判,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案发:看人领工资4人起意抢劫
事发2006年9月6日傍晚,许某与陈某、徐某(均已判刑)和张某(另案处理)四人,在龙岩永定区培丰镇一间出租房打牌时,看到工人舒某到出租房对面的老板那里领取工资。陈某便打起了歪主意,提议大家一起把舒某的钱抢来,其余三人当场表示同意。
当晚7点多,四人尾随舒某,准备实施抢劫,因为许某和徐某走得比较慢,且天色较暗又没有照明工具,没能跟上陈某和张某二人,便先返回出租房休息。而陈某和张某二人,尾随舒某至培丰镇一加油站背后的小路上,用石头、拳头殴打舒某,从他的身上抢走1569元。事后,许某分得了200元。
案发后,舒某报警,经鉴定,伤情为轻伤。谋划作案的四人,悉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证据不够充足,许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晚,许某即悄悄逃离永定,往家乡江西方向逃逸。
追踪:逃亡9年后仍被跨省追捕
今年6月21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许某的踪迹,立即委托江西省于都县公安局进行抓捕。同日,许某在家中被于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6月25日,许某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
9年来,一直过着逃亡的生活,很累。因为害怕被抓,我没敢经常回家,没想到还是被抓。只希望能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审理过程中,许某慨叹道。
11月5日,永定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向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另查明,许某于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与其他抢劫案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许某其实最终并未参与到具体的抢劫行为中,为何还是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呢?
对此,永定区法院承办法官张某某给出解释:在共同犯罪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除非出现部分共犯中止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许某与其他三人有共同抢劫舒某的犯罪故意,最终也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且许某未参与抢劫行为并非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达成。因此,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人实施抢劫行为既遂,许某也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但可根据案情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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