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可能会遇到犯罪分子借经济交易为名骗取财物的情况,比较常见的行为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等。由于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具有经济交易的某些特征,实践中表现又错综复杂,往往和经济、债务纠纷混淆不易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前述几种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并采取不同途径处理。对属于经济犯罪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讨损失。对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追收债务,以行贿送礼等手法拉拢勾结一些公安机关干警,将正常的经济、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采取违法抓人、扣押财物等方式追款讨债。对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和《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三申五令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以刑事途径处理经济、债务纠纷的做法不可取,当事人弄不好还可能摊上行贿、诬告陷害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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