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5-01 21:13:36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替考试罪,俗称“代考”或“替考”,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俗称“代考”“替考”“枪手”等。所谓代替,是指一个人代替一个人,与替代的意思相近。这里的代替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所谓考试,是指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法律规定的,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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