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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应对尚未转让的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串购车辆原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未办理的串购车辆原所有人通过过户手续既不能控制车辆运行,也不能控制车辆运行,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所有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出卖人应当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出售报废车辆的;(2)购销机动车年检不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