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嫁时丧失承包权。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同外村人结婚,其户口没有外迁,但原来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这种情形占绝大多数。二是农村妇女同非农户口的人结婚,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都不是非农户口,但原来所在的村则认为他们已经“农转非”,而取消其土地承包权。
2、出嫁后无承包权。农村妇女出嫁后,男方所在村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政策,对落户本村的外来女子及其子女均不分责任田,却要承担上缴农村税费的义务,致使这些出嫁女成为“娘家没有田,婆家也没有田”的沦落人。
3、主动放弃承包权。这主要集中在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中,在调整农村承包权时,她们均有机会享有承包权,但她们认为自己身在外地,承包土地不能产生收益,反而还要承担税费义务,干脆不要土地。待到她们要求承包土地时已无土地可承包了,特别今年种田有利可图时,更觉得吃了亏,故希望通过诉讼或上方途径获得土地承包权。
4、离婚后被剥夺承包权。农村妇女离婚后,其所在的村一般不允许她们独立成户,将她们排斥在“集体成员”之外,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即使她们没有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前夫和公婆也不让其呆在原来的家里种地,造成她们生活没有着落,只好走上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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