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合作有两种方式:1. 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称为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2. 卖方自己掌握的现行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称为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合作有两种方式:
1.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称为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称为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有三点风险,分别是:
1、技术入股的范围界定带来的风险;
2、入股技术的瑕疵带来的风险;
3、技术价值变动后的股权调整范围带来的风险;
技 术 入 股 的 两 种 形 式 是 什 么 ?
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形式有两种: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这种出资入股形式不同于货币和实物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同时,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对待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
技术入股有两种方式: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和科技转让中的技术入股。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是指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而科技转让中的技术入股是指卖方自己掌握的技术的技术成果折合的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技术入股存在三点风险:1、技术入股的范围界定带来的风险;2、入股技术的瑕疵带来的风险;3、技术价值变动后的股权调整范围带来的风险。同时,出资入股形式不同于货币和实物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对待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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