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0 17:40:27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门口设置的牌匾及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橱窗,是指单位设置的各种临街展示窗。

第三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广场周边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单位设置门头和橱窗,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宣传的内容应当合法。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设置的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原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六条设置门头、橱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用字管理的规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

第七条设置门头、橱窗需要使用手书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字体的,应当易于辨认;不易于辨认的应当用规范字予以标注。

第八条单位应当保持其设置的门头、橱窗整洁。禁止在门头、橱窗(含玻璃窗)上乱贴乱画。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7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中标
    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
    更新时间:2024-07-26 15:45:13
查看中标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中标 最新知识
针对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