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商需要承担责任。但卖方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产品途径来源合法,并可以提供解释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主观态度不同有不同的处理。
一、木工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理赔
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别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应根据法律途径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利侵权如何可以免责
专利侵权的免责条件是:
一、若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二、主观是善意的。
但是若权利人反证证明使用者未支付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合理,则不符合免除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使用者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三、什么是制造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只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倘若认为只有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就会放纵大量的犯罪,造成不合理的现象。(二)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三)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解释》案件解释》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四)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集体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只是单纯考虑了一种情节;仔细分析却并非如此。因为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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