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购买国酒茅台宴请时遭到客人对茅台酒宣传的质疑,江西省于都县一消费者陈某某认为失了面子,以虚假宣传为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9日,陈某某以7852元在兴国县新阳光超市购买了6瓶国酒茅台。随后,陈某某在邀请客人聚会时,按照产品说明书宣传国酒茅台具有保健和疗效的特殊功能时却遭到客人鄙视,导致宴席不欢而散。
陈某某认为国酒茅台的虚假广告使其宴请计划夭折,甚至导致别人对他的人品产生怀疑,遂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购酒款,并赔偿同等金额7852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购买的茅台酒确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消费流通标准和要求,购酒、销酒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愿,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贵州茅台酒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宣传,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原告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广告宣传酒的功效时遭到他人质疑。为此,法院认为,陈某某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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