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一)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被告知后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人民检察院不得派员到庭。被告可以陈述并辩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官到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自诉案件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书宣读后,经法官许可,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的程序的规定,提供证据和法庭辩论。第一百七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相关知识:什么是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指依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2.按规定格式和编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3、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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