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提起诉讼的关键点
时间:2023-07-06 14:25:14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次起诉离婚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判决依据;

四、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要想知道法院不准离婚咋办,就要先分析一下法院怎么才能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法院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这是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法院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判离婚的。

法院启动二审程序后,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离,也是主要参考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支持,或者上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再者女方在怀孕期内,法院通常是不会判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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