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3)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除外)。
(4)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以及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3、对首次办证的公民免收取证件工本费,对公民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对符合办证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口,发放《xx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4、证件期限和签注: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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