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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纠纷中如何组织起诉证据?律师答复:
有必要根据情况分析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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