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威胁,要求其支付财物。扬言实施危害行为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事后才能实现的。注意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第一句话中的“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改为“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接着,我们需要将“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改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威胁”。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行为人以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威胁。”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敲诈勒索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吗?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当场敲诈勒索:即在被害人面前,对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2. 言语敲诈勒索:即以言语威胁被害人,要求其给与财物。
3. 书面敲诈勒索:即通过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4. 行为敲诈勒索:即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如扣押、没收财物等,迫使被害人给与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作为方式实施,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过,敲诈勒索罪的作为方式实施,其敲诈勒索的财物,仅限于被害人基于恐惧、焦虑、恐惧等心理而产生的给与财物的行为,而不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财物。
敲诈勒索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但犯罪人必须依法受到处罚。作为敲诈勒索罪实行行为的一种方式,犯罪人还可能面临其他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属于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对犯罪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犯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罪,包括当场敲诈勒索、言语敲诈勒索、书面敲诈勒索和行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以上几种方式,犯罪人必须依法受到处罚。同时,敲诈勒索罪属于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对犯罪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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