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一定要等到受害人治疗结束后提起,可以在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鉴定后提起。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还可以起诉吗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哪些人有交通事故诉讼被告资格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6、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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