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爆炸罪的区别在于,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预备行为的危险性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即嫌疑人故意进行纵火,还需要具有在火势蔓延后,可能会无法控制、毁损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抽象危险。而爆炸罪则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就可以实施爆炸,这种情况无法预料对不特定人所造成的危险。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是什么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2、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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