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规定详解
时间:2023-07-02 21:04:55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股东代表诉讼的担保制度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会直接导致公司相关政策的暂停实施,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害,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设置了担保制度。

1、为什么实施诉讼担保制度

尽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大多数股东是基于善意,但是,恶意股东企图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阻却恶意诉讼的措施,诉讼担保的制度还是有其保留的价值,关键是要对其进行改良,决不能因过重的担保负担而妨碍了正常的代表诉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从原告的主观状态(可通过被告举证证明)、享有费用担保请求权的被告范围、提出期限和方式、诉讼担保的最高数额(宜与诉讼费用负担和诉讼赔偿制度的设计相结合)、担保方式和具体形式等方面予以通盘考虑。

2、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3、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司法实施

尽管该担保条款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诉,但其亦存在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可以费用担保为手段来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因此该条款使用的字样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授予了人民法院以裁量权,由人民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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