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有: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
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中以合伙事务所最为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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