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妨碍或抗拒执行,或者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
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他或她就被认为是失信被执行人:
1.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妨碍或抗拒执行;
3.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处罚款、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而当事人则有义务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履行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操作,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制裁、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就被认为是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妨碍或抗拒执行;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处罚款、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操作,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制裁、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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