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司法解释如下所述: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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