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概况;
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
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仪器设备布置图;
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情况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比情况表。
二、南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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