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能在我国收养子女。收养申请应当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体检证明;
(六)是否有刑事处罚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部门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状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和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我国与外国人结婚的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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