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本罪侵害的是我国对于核原料的管制制度,无论是走私进入或离开我国,都会对我国的社会安定或国际社会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负责人按照规定处罚。
一、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非法买卖核材料是指违反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规定,未经国关都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非法买卖核材料具体有三种情况:
(一)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门的批准而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二)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种类而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三)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买卖包括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之一的,即为非法买卖核材料,并不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又实施了非法销售行为,才成立非法买卖核材料。非法买卖核材料,既有以金钱为交换条件的非法买卖,也有以实物为交换条件的买卖;既有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也有单位之间的非法买卖;还有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核材料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核材料,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核材料罪论处。
所谓非法运输核材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核材料从此地运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间上发生转移的行为。从运输形式来看,有陆运、水运、空运等。由于核材料是一种放射性物质,因而对核材料的运输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故一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随身携带的方式非法运输核材料。从运输的空间范围来看,必须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运输,不包括非法运输上述物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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