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处理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
面对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某不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还意气用事撕毁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仅是对审判机关权威的藐视,而且触犯了法律。9月28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刘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
原来,该法院在受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刘某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9月28日向被告刘某送达执行通知文书时,刘某拒绝签收,大声吵嚷,并当场撕毁执行通知书,在法官进行耐心宣讲法律和批评教育之后,刘某仍然态度恶劣,口出狂言。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严厉惩治妨碍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该院随即抽调法警赶赴现场将刘某传至法院询问、查清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撕毁法律文书以身试法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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