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现行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规定“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人口怎样判刑
拐卖人口怎么判刑的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并列罪名,包括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不存在拐卖人口罪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另外,以下行为按拐卖儿童论处:1、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2、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拐骗儿童后予以出卖;4、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5、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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