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由于侵害了公民重要的权益,因此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犯罪。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有利于打击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一、强奸怎么定义?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过当: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时,有权损害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从而使合法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以,紧急避险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紧急避险行为发生不如正当防卫那样多,因此,在刑法修改中,除个别词句的调整以外,对紧急避险的规定基本上未做大的修订。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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