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1.死亡医学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应出具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翻译)
2.户口本,身份证
3.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死亡,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死亡居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证明,经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后,予以注销户口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参军入伍的
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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