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修订完善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批准逮捕这项检察机关重要的职权受到了越来越多规范化因素的制约,同时,由于理论更新学习相对滞
后、办案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因素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不批准逮捕权时或多或少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部分案件中对逮捕的证据条件方面有不同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办理部分案件时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对相关证据的把握存在差异。以未成年人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为例,这类案件公检两家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未成年人泄露商业秘密,侦查机关认为社会危害性大,从而提请逮捕,而基层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必要性条件理解不准确。一方面,侦查机关对证据把关不严,提请逮捕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只能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另—方面,侦查机关为了追求逮捕率,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也提请逮捕,而这类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往往会依据实际情况,在就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逮捕的必要性做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不捕说理环节薄弱,影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效果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刑事法律谦抑性原则,然而,笔者在工作中依然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做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一方面,在填写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文书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的填写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字样,缺乏对侦查机关详细的说理,以至于不能让侦查机关很好地把握检察机关以什么理由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难以说服侦查机关,容易引发对不捕决定的复议、复核,影响案件质量,造成公检之间不必要的抵触;另一方面,不捕说理机制的缺失,致使侦查机关在执行不捕决定的过程中无法做出令涉案当事人信服的解释,而留下涉检上访的隐患,影响社会和谐。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律师认为首先第一步应当要依法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加强侦查、取证工作,严格把握提请逮捕条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其次要强化不捕案件说理工作,提高不捕案件质量,减少办案质量缺陷,再则要加强学习调研,与时俱进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最后要健全公检交流反馈机制,定期互通情况,交流办案经验,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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