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交通事故,我们脑中总会浮现出那些惊心动魄画面,的确,交通事故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处置得当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处置不当则会加重后果,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报警就是事故处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报警有如下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实际工作中,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报警人往往不能快速有效的确定自己的位置,造成民警在出警之后一直在寻找事故发生地,降低了救援效率,更有甚者提供了错误的地点信息,这样就造成了民警出警后一直在往反方向寻找或是事故发生地并不属于接报警单位管辖,民警反复寻找无果后才发现事故地点与自己相距千里,贻误战机。
标准的报警样本应该是:我是**,我的电话是**,**时**分,我在**高速**公里**米处,从**往**走的方向上发生了一起事故,有**人伤亡,我的车牌号码是**,对方车牌号码是**,是否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能否自行移动车辆,是否需要救护车或消防车。
最后,请记住下面这个顺口溜,关键时刻用的上:
(1)发生事故莫心急,及时报警我帮您;
(2)事故位置要讲清,含糊不清可不行;
(3)事故情况要说明,消防急救驰援您;
(4)姓名电话必须留,交警找您全无忧;
(5)现场防护做安全,护栏外侧等救援;
(6)警示标志后方设,提示来车绕行过;
(7)车辆逃逸切莫慌,牢记车牌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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