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564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4496元,下限不得低于2564元。
2、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4496元;第二档为4832元;第三档为2899元;第四档为2564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564元。
4、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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