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当前《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解释》明确六种通过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反恐怖法》酝酿制订
根据《解释》,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最高院负责人称,司法解释在制定时曾考虑对恐怖活动、恐怖组织作出定义,但最终并未成形,一方面是其定义即使在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全国人大正在酝酿制订《反恐怖法》。
上游犯罪未判也可认定
洗钱犯罪主要服务于毒品、走私、恐怖活动、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很难做到同步进行。
有三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6种洗钱行为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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