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b)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下载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表可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各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空白模版示例模版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必要
提交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或者污损,应当提交遗失公告或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西青区审批局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柳口路26号
六、法律依据
变更操作程序设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35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xq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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