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洛阳市正常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二手住房、房改房等自住住房时办理提取的,所需提取凭证有效期由原来的1年以内调整为5年以内,在有效期内可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付款发票金额;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本套住房补缴房款差价票据金额;
3、购买二手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与计税核定价格两者的最低值;
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累计提取不超过补差付款票据金额
释疑
受理审核基准日期之前符合提取条件的,首次提取不超过可提取额的50%,剩余部分12个月后可以提取,即使合同超出有效期也可办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间隔12个月以上办理提取一次,也可累计一次性办理。
提取须知
允许先提取再贷款,但要注意账户余额
1、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提取前,需要先了解同期出台的新的贷款额度核定办法。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2、城市区的缴存职工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3、凡涉及购房、装修及物业费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也就是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
4、同时符合购房和装修提取条件的,1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提取一次。
5、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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