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件中,如何合理量刑未找到赃物的犯罪嫌疑?
时间:2023-07-06 10:42:41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盗窃罪没有找到赃物的量刑:如果依据其他证据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收购盗窃赃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规定,要是收购这些货物的人,明明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明的,主要是犯罪分子偷盗取得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并且为了获利对这些东西进行了帮助隐藏、转移买卖或者是收购又或者帮助人家销售这些东西,收购或者销售这些东西的人将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严重的面临的将会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的主要行为包括,当警方机关对这些人展开犯罪打击的时候,有人帮助他通过暴力的手段多开警方的追捕,导致警察的正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又或者是知道这些货物的来路不明,但是还是帮助代为销售,将会被视为共犯;还有就是在收购了这些赃物之后,为了处理痕迹继续销售,从而对赃物进行重新的组装拆卸,然后翻新之后进行销售,这样的话也同样会被视为销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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