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民
被告:刘彦福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广和公司欠付原告疏港包干费65000元,经催讨广和公司于1998年6月4日支付给原告25000元,余款40000元多次催付未果。1999年12月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致函原告,称其此次出借公司名称给他人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属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疏港包干费40000元和逾期违约金7792元(从1998年4月30日至2000年8月31日),并判令被告王建民、刘彦福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有多余资产应支付原告上述欠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疏港作业申请单;
2、进口货物出库申请单;
3、出场日报表8份;
4、结帐登记表;
5、广和公司副总经理名片复印件;
6、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帐单存根单和记帐联。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为广和公司货物提货、疏港以及垫付费用的事实。7、1998年4月30日原告开具的65000元疏港包干费发票;
8、广和公司提货时所押的空白支票;9、1998年6月4日支付给原告25000元的进帐单;10、1999年12月13日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的致歉函;以上证据证明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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