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教唆未遂:
1.教唆没有传达到被教唆人;
2.教唆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被假装接受的;
3.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5.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所引起的。
未遂教唆:
此处的"未遂",不是指教唆自身的失败,而是指欺骗被教唆人使其犯罪.未遂教唆中突出的情形是所谓"陷阱"教唆"(或陷害教唆),"一般是指想使他人成为犯人受到处罚而教唆他人实施一定犯罪".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简称被教唆人"实行未遂"):
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实行被教唆的罪犯罪未遂.这种情形已经成立共犯,是共同犯罪犯罪实行的未遂.对"实行未遂"实用第29条第一款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起的作用处罚.并对教唆犯和实行犯都实用>第23条犯罪未遂的差别十分明显,教唆未遂是教唆自身的失败(被教唆人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实行未遂”的场合,教唆自身是成功的(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只是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未遂。
间接正犯不以教唆犯论处
间接正犯,又可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应包含一个前提,即利用人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因为如果利用人也实行了构成要件行为,那就是直接实行了。间接正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②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人犯罪。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实行过限的部分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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